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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 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推向新水平
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1305
——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20周年
 
山西省司法厅厅长   王水成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初显雏形,1954年依照宪法正式设立。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年来,在司法部的正确指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工作下,人民调解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为推进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省司法厅坚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恢复重建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拓展调解方式,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整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人民调解组织资源。
近年来,省厅针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紧紧围绕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挖掘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资源,积极化解矛盾纠纷。2006年,开展了以创“四无”,保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人民调解年”活动,成立了全国首个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7年,开展了以化解重大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山西”为主题的“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2008年,开展了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与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动,将轻伤害案件、民事案件、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初步建立起“三联三调”大调解工作机制。2009年开展了“三联三调”大调解活动,制订了《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历经20年的改革和发展,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指导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突破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得到加强业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调解技能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形成了服务社区、服务群众,适应山西建设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
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4883个,其中,村(居)调委会28482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387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3620个,区域性联合调委会377个,其他调委会826个。在全省初步形成了以农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框架,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新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市、县、乡级行政区划接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纠纷多发、易激化的敏感地带初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联防、联调组织,以村(居)调委会为基础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巩固和完善。
    全省的人民调解员由1989年的11.43万名专职调解员发展为由人民调解员、十户调解员、义务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组成的多形式的人民调解队伍。近年来,涌现出了以龙晓霞、张俊贤、李培斌、李怀印等为代表的一批无私奉献、勤奋工作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他们在条件艰苦的基层勤恳工作,无私奉献,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建设“和谐山西”做出了积极贡献。
    5年来,全省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4余万件,调解成功率在93%以上,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1800余件,避免3000余人走上犯罪道路;避免因纠纷激化可能引起的自杀280余人次,避免非正常死亡300余人;制止群体性械斗900余起;制止群体性上访1500余起,涉及2万余人,为基层群众举办各种法制讲座320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70余万人次。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调解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目前,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态势良好,后劲较足,“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以“围绕中心,发挥职能;突出创新,规范发展;树立典型,扩大宣传”为主要工作思路,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研究新方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试点,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改善、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介入民事案件、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的纠纷调解,重点开展对因农村干部换届选举及村务公开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农村用工问题以及山林、土地、水利、矿业、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城市建设、客运管理等与群众利益发生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因调整产业结构、企业改制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长期上访、久拖不决而引发的越级上访以及因政府行政管理与部分群众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行集中排查,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民间纠纷的激化,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的发生、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无群体性上访)目标,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排查调处、板报宣传制度、工作簿册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及时上报纠纷信息、预防纠纷激化和统计、回访制度,加强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
    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强化司法行政系统“一盘棋”的思想,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资源,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互相配合,彼此接力,形成合力,成为调处重大民间纠纷的主要力量。实行律师、公证进农村(社区),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传深入千家万户,充分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部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优势。
    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把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针对性。要根据形势任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民调解员培训、调解与诉讼衔接、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指导的实效性。要与公、检、法共同努力,逐步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互相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