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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7-27 点击次数:1344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常志宏 魏红亮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办理的活动。信访制度是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民意的重要制度。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方方面面的矛盾日益凸现,信访案件量激增,群体性信访案件也不断增加。信访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到社会各领域大量的法律法规,因此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处机制。近年来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处理信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试图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讨论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从而为构建和谐太原服务。
    一、2008年我市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
2008年是奥运之年,我市虽然在奥运期间做到了非正常零上访,但全年信访案件数量高达数百件,呈高发态势,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房地产、破产安置、矿山事故等方方面面,而且群体性信访案件有近百件,信访问题突出,形势较为严峻。2008年全年,我市法律援助共参与处理了影响较大的各类信访案件67起,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07年“12·15铁道大厦爆炸案”,死伤十人,死伤者家属及亲朋数十人四处信访,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参与该案的协调解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三名律师参与,经过十余月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数十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将该案件顺利解决。再如,郭银花信访案,郭银花十六年间往返太原与北京之间,不断信访。该案不仅涉及婚姻、房产、合同纠纷、程序违法等多方面法律关系交叉问题,还涉及到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做了大量的调解说服工作,多次参与该案的听证,最终将该案引入诉讼途径,受到信访人及各界的肯定。
在参与处理案件过程中,我们感到在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各个环节上与信访部门的协作制度尚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指派部门,往往是领导的一个批示或一个电话,更没有明确的协作处理程序。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使法律援助更好的发挥作用,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二、构建和谐太原,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成为必然
1、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具有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当依法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各项协作机制。
2、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
    传统信访有四点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一是传统的信访工作是以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听取信访人诉求后,将该事项以公文形式转发到相关责任单位,往往是信访事项又回到原处,无济于事。二是虽然信访事项涉及法律,但信访人法律意识薄弱,未走入正常程序就进行信访,使得信访途径堵塞。三是信访内容五花八门,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复杂化,传统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对起来显然力不从心。四是多数涉法信访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才进行信访的。因此,通过让法律援助参与等多种手段,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处机制,就成为信访部门的必然选择。
3、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可将大量可诉案件及时引入诉讼途径,分流案件,减少信访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把自己的各种诉求变成具体的信访行为。涉法信访的内容主要包括: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政府行政工作问题的以及受到不公正待遇等等,其中大部分问题具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可能性,但是却没有顺利进入法律程序,主要原因在于信访和诉讼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首先,我国诉讼成本较高,大部分上访人无力支付。其次,大部分上访人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法规感到无从下手。再次,要想赢得诉讼,必须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和应诉能力,否则即使有理也可能败诉。最后,信访部门非法律部门,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人才不足,这都影响了将涉法信访案件及时引入诉讼渠道。这些障碍客观上阻碍了上访人的诉求进入诉讼程序,使大量的涉法信访滞留在信访部门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通过完善协作机制,可使可诉案件的信访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能申请司法救助,将案件引导到诉讼途径解决,从而可分流部分信访案件,减少信访压力,化解社会矛盾。
    4、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律师的非官员身份,易于与信访人沟通,化解矛盾。
    首先,法律援助律师是为贫弱群体服务,在贫弱群体中有着很好的口碑,而且法律援助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而非官员身份,信访人没有对抗心理,易于沟通。通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咨询和调解,容易将纠纷疏导化解,使部分涉法信访案件得以平息或引入正常诉讼程序。其次,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咨询,可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引入诉讼渠道的信访案件得以正常解决,实现社会法治化。再次,利用法律援助为贫弱群体服务的特点,密切联系群众,在涉法信访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做为政府与基层群众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做好疏导化解和息诉息访工作,为贫弱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1、司法行政部门与信访部门应联合下发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文件。
文件应载明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工作内容等协作制度。使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文件可依,使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2、将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化。
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中心设立法律援助信访工作站,同时定期指派援助律师参与信访部门的信访接待,向上访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和减少群众盲目上访、越级上访。
3、建立信访与法律援助信息互通制度。
信访工作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相互确定信息联络员,日常工作中互相交流信息,对信访人的情况进行摸底,建立信访人情况信息表,每年底对信访人情况和受法律援助信访人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掌握信访案件的动态;信访部门对符合法律援助的信访案件,可简化程序,及时转交法律援助部门受理,法律援助部门对此类案件应专设信访案件援助通道,及时受理。
    4、设立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机构。
    针对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突发性、群体性上访案件的状况,建议信访部门设立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机构,将法律援助纳入机构之中,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处理案件时可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将及时派援助律师积极参与,依法调处,有利于及时将事态平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基层网络,将大量信访案件化解在基层。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全市设立的数百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室)的作用,在法律援助站(室)兼挂信访接待站(室)的牌子,建立相应的信访接待制度,对基层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信访接待培训,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尽可能将信访案件消化在基层。
当前,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确立了“推进基层网络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努力达到应援尽援”这一主题和载体,并明确提出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新机制。我们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就是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通过创新机制,力求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困,依法维护政府形象,担负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