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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我厅委托省国税局举行山西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成立暨公职律师颁证仪式,我厅王水成厅长为山西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授牌、为首批7名公职律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发表重要讲话。仪式上,山西省依法治省领导组专职副主任张玉良宣读了《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国税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试点并为兰双萱等7人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决定》,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剑生致词,山西省国税局局长许月刚出席并讲话,公职律师代表王惠君作为表态发言。仪式由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工作分管副局长高建文主持,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处长兼山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原生在主席台就座。首批发证的7名公职律师是:兰双萱(山西省国税局)、张盛(山西省国税局)、王惠君(阳泉市国税局)、刘冬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李海涛(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家税务局)、张莉萍(太原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刘洪强(大同市浑源县国家税务局)。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经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其要求是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当今世界上许多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并逐渐推行一方面是为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律服务多层次、宽领域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律师组织结构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开展试点的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首先,公职律师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是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其次,公职律师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是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法律帮手。第三,公职律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是政府调处社会矛盾的法律助手。总之,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适应了我国社会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全面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利于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相比,其显著的区别在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通俗地讲,其身份就是公务员,并且供职于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岗位。其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执业范围的局限性和服务行为的无偿性。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在某一业务领域,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为补充的,公职律师具有熟悉本部门业务,更了解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优势,但在涉及处理本部门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关系时,社会律师则比公职律师更具有优势,更具有经验。总之,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一样,是我国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业过程中享有同社会律师一样的权利,当然也同样受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 这次仪式的举行,标志着我省公职律师工作在全省正式启动。作为我省第一家公职律师试点单位的省国税局局长许月刚说,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形成一支懂法律和税收业务的有生力量很有必要。他要求公职律师要积极参与办理涉税法律事务,在消除法律障碍,预防法律风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公职律师代表王惠君表示,他们将立足工作岗位,发挥专业特长,充分履行服务和保障职能,为促进全省国税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公正办理法律事务等作出努力。 王水成厅长讲道:在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我们是认真考虑过的,之所以选择国税系统开展试点,说明我们省国税系统领导对法制建设十分重视,法制工作基础扎实,具备了国家司法部的规定条件。这项工作的积极推进,对于促进我省国税部门的法制工作乃至全省法制建设工作,应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并代表我厅对此次获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同志们、向省国税系统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的新成就、新突破表示祝贺!向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省国税务局的领导和全体同志表示诚挚地感谢!也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投身律师工作的律师代表们表示亲切地慰问!并就如何搞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努力践行公职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周永康同志在全国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提出,律师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五者的要求,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公职律师是我国律师队伍中的重要一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周永康同志的讲话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概括起来讲:第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要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优势,坚守法治、维护公正、推进和谐、促进发展”。第二,建立严格的工作标准,要做到“三个维护”、“三个至上”“三个效果的统一”。具体讲,“三个维护”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三个至上”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效果的统一”是指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是注意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严格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严明公职律师的职业纪律,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中有关“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等”规定,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在执业过程中要以律师普遍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标准,加强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品行端正、业务精通,能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政府法律事务办理质量、促进行政争议妥善解决的公职律师队伍。 三、加强联系,相互支持,积极做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是公职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由于公职律师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试点中要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要求,本着充分尊重、理解的工作态度,努力做好沟通协调。尽快建立试点进展情况工作联系制度,确保随时掌握了解有关情况,并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好服务、协调、监督、公正的职责。试点单位也要充分理解并按法律要求,坚持定期工作汇报,对于重大疑难法律事务要做到集体研究,在报告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符合规定、体现实际的信息交流、政治业务学习、工作指导、监管等制度。在适当时候,我们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公职律师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新基地、新山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