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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司法所长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晋司发[2008]21号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区司法局决定对司法所长实行“六制”管理,内容如下: 一、实行工作人员“双管”制 根据晋办发[2004]22号文件精神,司法所为司法局在乡 (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由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人事(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由区司法局直接管理;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和考勤、考核纳入乡(镇)、街道正常管理,服从乡(镇)、街道统一安排;司法所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乡(镇)、街道党组织管理序列,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司法所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由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要以服从并服务于辖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第一要务,自觉接受乡(镇)、街道的领导,自觉为乡(镇)、街道的中心工作服务。 二、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在区司法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共同领导下,围绕基层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由司法所长组织开展工作。司法所具体履行以下9项职能: 1、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疑难、复杂民间纠 纷调解; 2、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 的管理、教育和帮助等工作; 3、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搞好法律援助工作; 4、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 5、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 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9、 完成上级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司法所长是司法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区司法局对司法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与各司法所长签订,按季抽查,半年检查,年终全面考核。 对司法所长的日常管理以及乡(镇)、街道专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由乡(镇)、街道进行专项考核,并计入司法局年度综合考核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内容。 三、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 1、 日常工作报告制度。 司法所工作开展实行向乡(镇)、街道周请示、汇报制 度。司法所长要根据区司法局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领导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司法所日常业务工作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要在按区司法局各科室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信息的同时,还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分别报送区司法局领导和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供决策参考。 2、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在工作中遇到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统一认识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司法局有关科室请示;凡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要书面提请区司法局局务会议或乡(镇)、街道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遵照上级批复执行。凡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置等重大问题,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要迅速向所在党委、政府领导和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3、 离岗请假制度。司法所长要严格遵守所在乡(镇)、 街道的考勤制度,因事、因病请假两天以上,在向所在乡(镇)、街道领导请假的同时,要向区司法局主要领导请假。乡(镇)、街道公派司法所长外出要征得司法局主要领导的同意;司法局公派司法所长外出,也要征得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的同意。凡本局或上级机关组织召开会议和集体活动,要求司法所长参加的,一律不准请假。 四、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司法所长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司法行政工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所在乡(镇)、街道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办事,优质高效服务,自觉遵守“四不许”规定:不许违法违规办事;不许超越职权办事;不许对安排的工作借故推辞和随意延迟;不许以权谋私和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凡违反“四不许”规定和因主观因素造成工作失误、因 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党纪政纪的报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工作绩效考评制 对司法所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由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共同组织,采取双重考核和双向测评的办法进行,按百分制计算分值。区司法局以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50%;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 测评,占总分值的10%;乡(镇)、街道考核司法所长的出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和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总分值的30%,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占总分值的10%。 对司法所长的考评,坚持“双重管理、双向考核”的原则,突出就地履职的责任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工作考核,以量质化目标管理为标准,既要考核完成数量,也要考核完成质量。区司法局对司法所长的考核,由各科室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细化分解制定考核细则,年终由局领导带队,抽调科室负责人和部分司法所长参加进行交叉考核。乡(镇)、街道对司法所长的考核,围绕日常管理情况、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的内容,由分管领导牵头,党政办主任和综治办主任共同负责,细化分解,打分评定。 民主测评采取“纵横联动”的办法,对司法所长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基层测评,组织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社区)负责人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测评;机关测评,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和司法所长全体参加测评。“两个”民主测评,均分为三个档次:满意10分;基本满意6分;不满意0分,以基层和机关测评结果各占10%的比例计入对司法所长的年度绩效考评总体分值。 六、实行目标管理奖惩制 坚持“上下联动、双管齐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 原则,以量、质化目标管理为基础,以工作考核和“满意度”测评为手段,以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对司法所长履行岗位职责的激励机制和科学评价机制,综合运用年度考评结果,对司法所长的工作给予奖惩,对试用期内的履职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考评为优秀的司法所长,由区司法局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为优秀公务员人选,并向上级机关推荐“争先创优”先进个人(单位)人选,并在上级配套的装备上给予倾斜;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司法所长,由区司法局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司法所长,由区司法局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在试用期内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延长其试用期;考核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司法所长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建议组织部门对其降职使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所及司法所长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1、 目标责任制考核排位后三名的; 2、 民主测评结果排位后三名的; 3、 参加上级活动和会议年内累计两次缺席或三次迟到 的; 4、 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达到45天或因病住院90天以上 (包括90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