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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4、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二、许可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初审机关或省直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登记机关组织新设机构向报社交纳公告费,根据工作进度和规定定期在省级报刊、网站公告。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3、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申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需提供资产评估资质证书);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7、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8、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9、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12、章程。 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三份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文本及装订格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或从山西司法鉴定网站下载,网址:(www.sxsfjd.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