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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山西公证工作自1980年由省高院移交至我厅管理以来,在全体公证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在组织建设方面,由1980年的25家发展为116家,其中包括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业务的17个公证处。
二是在队伍建设方面,由1980年的47人发展到846人,其中注册公证员42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公证人员八十年代初期为零,现在占87.9%。
三是业务建设方面,全省年办证量由1980年的3000余件发展到12余万件。公证服务项目由八十年代初期只办理简单的民事类公证,发展到现在民事、经济、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180余种。在服务方式上,由过去的单纯证明发展到证明与证后回访相结合,公证服务与非诉讼服务相结合。
四是在公证体制改革方面,八十年代公证机构基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全部为行政体制,九十年代开始成立了事业体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合作制公证处,并成立省直属公证机构,形成了省、地(市)、县(区)三级行政、事业、合作制三种体制并存的公证机构格局。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后,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将省直公证机构移交太原市司法局管理,并对设区市的公证机构进行整合,取消行政级差,设在同一层级,统一以字号冠名,按照规定的执业区域公平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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